第77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
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42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
第34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
第21條 政府應依就業與失業狀況相關調查資料,策訂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原住民人口...
第1條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n...
第40條 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
第36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
第33條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二、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