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n...
第83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第75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76條 ...
第7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
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
第64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
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
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44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