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到別人的財產之救濟

法律規定,賦予就執行標的物之實體權益歸屬有爭執的第三人,可提起訴訟,主張實體並進而排除對該標的物所為執行。此種救濟管道提起之訴訟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強制執法第15條規定。

八、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如動產),但第三人認為該財產是自己所有,非屬債務人所有,應如何救濟?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本應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但實務上因執行法院在認定責任財產時僅依形式外觀原則為形式認定,若法院違反形式外觀而為執行,或該標的物的形式外觀和實際權利義務歸屬不一致時,則此時往往會有對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之危險。
  這個時候,除了違反形式外觀認定之執行程序屬違法執行而可聲請或聲明異議外,就違反實體權益歸屬之不當執行則必須透過訴訟來救濟和釐清事實。此時,法律規定,賦予就執行標的物之實體權益歸屬有爭執的第三人,可提起訴訟,主張實體並進而排除對該標的物所為執行。此種救濟管道提起之訴訟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強制執法第15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所以,本例若第三人主張該執行標的物之動產屬自己所有,應向執行法院以債權人為被告於強制執行終結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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