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為有限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 董事若有數人,可以依章程特地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一般可透過三種方式出資轉讓: 1.一般股東之轉讓 2.特殊股東之轉讓 3.法院之強制轉讓
一、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有限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為「董事」,有限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設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從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董事如果有數人,則可依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為對外代表公司之人。
二、 有限公司之股東,其出資之轉讓,有下列三種方式、限制: 1. 一般股東之轉讓: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要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才可以將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給他人。 2. 特殊股東之轉讓:依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公司董事要得到其他全體股東的同意,才能將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給他人。 3. 法院之強制轉讓:依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規定,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額轉讓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在20日內,依同條第1項或第3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如果超過20日,沒有指定或指定的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在何種情形下,公司須負侵權行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