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條文修正,罰鍰倍數降低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觸犯貨物稅條例第32條涉及逃漏貨物稅違章案件之裁處罰鍰倍數,將從原規定5倍至15倍降低為1倍至3倍。

該分局指出,立法院於98年12月11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納稅義務人發生逃漏貨物稅情形,稽徵機關裁處罰鍰之倍數原為5倍至15倍,降低為1倍至3倍,以配合社會環境變遷,符合比例原則並收導正效果。該分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37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本條修正條文經 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因此,將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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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來源: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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