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召集,未依規定期間通知、公告者,其決議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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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公司法172條之規定,股東常會的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30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15日前公告之。 未依規定期間通知、公告者,依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如果沒有經過法院裁判撤銷,則該決議仍屬有效,股東仍應受其拘束。 撤銷決議之訴是以公司為被告,但提起該訴訟之原告,在起訴時需具有股東身份。

    一、股東會的召集
    股東會有其法定的召集程序,依公司法172條之規定,股東常會的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30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15日前公告之。
    二、未依規定時間通知、公告的法律效果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召集,未依規定期間通知、公告者,依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故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決議,並非當然無效,如果沒有經過法院裁判撤銷,則該決議仍屬有效,股東仍應受其拘束;若經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該決議之效力溯及既往而無效,並及於該決議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三、撤銷決議之訴
    撤銷決議之訴是以公司為被告,但提起該訴訟之原告,在起訴時需具有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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