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範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立法意旨在於穩定公司財務,杜絕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如果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分別,故應予以禁止。故從上述可知公司亦不得提供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例如抵押權或質權)。
案例事實:公司可以為他人作保嗎?A公司提供不動產擔保B公司向銀行貸款,設定不動產抵押,其效力如何?
法律評析:一、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從上述條文可知,原則上是禁止公司為人作保,以維持公司資本穩定,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負責人若不惜觸法,則由該負責人自負保證之責,而與公司無關,然而如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多數股東決議通過之章程同意公司為人作保,公司自可不受此項規定之限制。
二、公司法第16條限制公司為保證人之規定,此所謂保證人當然包括民法上之保證人、票據法上之保證人及職務保證人等;至於物保如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及動產質權,該法條並無明確規定,但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703號判例有作出如下解釋:公司法規範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立法意旨在於穩定公司財務,杜絕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如果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分別,故應予以禁止。故從上述可知公司亦不得提供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例如抵押權或質權),故本例A公司提供不動產擔保B公司向銀行貸款,設定不動產抵押之行為,亦在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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