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的文章系列已陳述「何謂特別權力關係?」至於是否有所突破,本文將進行敘述:
所幸近年來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影響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在我國已有所突破,特別是提起行政爭訟方面,更有顯著的改善。
在公務員關係方面.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七十三年作成釋字第187號解釋,確認公務員依法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應受保障,從而公務員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證明而未獲發給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其後,大法官於民國75年作成釋字201號解釋,再次闡釋公務員依法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意旨,從而"公務員請領退休金事件"得為行政爭訟的客體的原則,於焉確定。
而攸關公務員身分關係的爭議事件,則至民國七十八年的釋字243號解釋始有重大突破。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性質上為行政處分。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免職處分不服,得向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準用訴願法第四條規定決定)提起復審,並得向考試院所屬之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復審。
對於再復審決定如仍有不服,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係以是否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直接影響公務員公職之權利為標準。後又有釋字298、323、338等很多很多大法官解釋。
至於軍人關係,據大法官釋字430號解釋,凡屬對軍人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
學校與學生的關係,則以釋字382號解釋有所突破。初步肯定學生的行政爭訟權,並對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做了初步的闡釋,深具意義。大法官係以"是否改變學生身分關係,直接影響其受教育之權利"作為判斷尺度。
參考資料:雅虎知識
十九、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應如何進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