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違法臨檢,民眾應該如何救濟?

一、前言

          桃園某女老師在2021年遭時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葉姓員警盤查,她拒回答且罵「很蠢」,遭葉姓員警施以柔道「大外割」當街壓制、逮捕。女老師認為警察濫權、執法過當而提起訴訟,雙方一度獲不起訴,經該女老師提再議,檢察官起訴葉姓員警。桃園地方法院去年2月1日宣判,葉姓員警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僅前者可易科罰金。

二、律師解說

          (一).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攔停?

          1.在大法官做出釋字535號解釋後,立法院於民國100年修正並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之規定,以下六種情形時,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所,以及合法進入的地方查驗身分: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2.合理懷疑:係指依當下客觀的事實作為判斷基礎與警方專業判斷,非警員個人的臆測或懷疑。

          (二).警方實施臨檢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與第7條規定:「I.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II.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故警方進行臨檢時,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如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且必須告知臨檢事由。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實施臨檢的場合係在公共場所,警方可以要求出示身分證件或攔停詢問身分。

          (三).人民面對警察違法的臨檢時,人民應該如何救濟呢?

          1.當人民面對警察非法臨檢,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當場向警察表示異議,或要求作成異議的書面。亦即人民當場先向警察提出自己異議的理由,若警察覺認為異議有理由,自應停止臨檢行為或更正臨檢行為。若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依法繼續執行臨檢勤務,惟人民有權利請求警察做成異議理由的文書,作為將來人民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依據。又人民不服警察臨檢行為而提起救濟,由於臨檢多屬「過去」侵害事實,該行為屬行政處分,人民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法院確認該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若警察無法當場確認人民之身分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可將人民帶回派出所查驗其身分,而警察將人民從攔停時起算,不可以超過3小時,並且警察應立即向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人民所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3.若警察違法臨檢,導致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可依國家賠償法提起國賠,或雖然警察的臨檢合法,但因警察實施臨檢過程有造成的損害或損失情況發生,人民亦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同法第31條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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