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說學生因為老師管教的問題,尚未影響到他的身分時,學生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遭駁回時,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因為特別權力關係為法律的特別義務,所以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裁定駁回。」
也有學者主張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十一、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性質上雖為公法爭議,卻由其他法院審判者,有哪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