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具有「特別權力關係」身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比如說學生因為老師管教的問題,尚未影響到他的身分時,學生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遭駁回時,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因為特別權力關係為法律的特別義務,所以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裁定駁回。」

  也有學者主張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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