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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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929條之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故其債權與佔有縱是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且無任何因果關係,亦無不可。
A有跑車一輛,因發生車禍交由B汽車維修廠修理。則:
(一) 在A償還修理費之前,B得否留置該車?若可,則應如何實行其留置該車之權利?假設該車為C所有借給A使用,則B是否取得留置權?
(二) D盜取A之跑車交由B修理,未付修理費,假設B因重大過失不知該車為D所有,則是否成立留置權?
(三) B車廠出賣跑車予A,A尚未支付價金,車輛發生車禍,A送車於B車廠修理廠修理,則B可否行使留置權?
(四) G盜用H之跑車,支出修理費,G可否主張行使留置權?
(五) K長期維修L汽車租賃公司之出租汽車,就修理甲車未獲清償之修理費,得否留置L交付修理之乙車?
(一)
1. 汽車所有人A因發生車禍,而將車交付B汽車維修廠修理,A應支付給B維修廠的修理費和修理的這輛汽車,便有牽連關係。如果汽車所有人A在該給付汽車修理費的時候不給付,B維修廠是可以主張留置權,在A修理費未付清以前,拒絕返還該車而為留置。
2. 如何實行留置權:
(1) 定期限通知與就留置物求償: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例如本題中A在汽車修理完後,應給付B汽車維修廠修理費卻不給付,即此時B汽車維修廠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A,聲明如不於期限內清償修車費用時,即就其留置之汽車取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前段)。
(2) 拍賣等方法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如不於前項期限內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故B汽車維修廠可以拍賣該車,或取得該車之所有權(民法第936條第2項)。
3. 依民法第928條第2項本文規定,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同條第1項關於留置權之規定。例如本題中,該車為C借與A使用,故該車非A債務人所有,而B維修廠此時之占有會侵害到C之所有權,故依上開規定B無法取得留置權。
(二)
依民法第928條第2項但書規定,如債權人之占有,是因明知或重大過失(欠缺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時),而不知該動產非債務人所有者,不適用同條第1項關於留置權之規定。例如本題中,D盜取A之跑車交由B修理,未付修理費,B因重大過失不知該車為D所有,則依上開規定B無法取得留置權。
(三)
B車廠出賣跑車予A,A尚未支付價金,車輛發生車禍,A送車於B車廠修理廠修理,此時A買賣價金及修繕費用均未清償,B主張對該車有留置權時,其與該車有占有牽連關係的債權,僅修理費用而已,原買賣契約之價金債權,與其占有之汽車,尚難認為有牽連關係存在。
(四)
依民法第928條第2項本文規定,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同條第1項關於留置權之規定。例如本題中,G盜用H之跑車,支出修理費,G是基於不法之原因(竊盜)而占有該車,故依上開規定G無取得留置權。
(五)
依民法第929條之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故其債權與佔有縱是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且無任何因果關係,亦無不可。如本題中,K長期維修L汽車租賃公司之出租汽車,就修理甲車未獲清償之修理費用,得就L交付修理之乙車行使留置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