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託管物,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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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為無處分權之人,C為善意受讓人,因善意取得鑽戒所有權。又因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是屬終局確定,故善意受讓人將其取得之動產所有權讓與他人,就算次受讓人為惡意,仍可取得所有權。

    轉賣別人的託管物?東西到底是誰的?

     A擅將B寄託於其處之鑽戒以自己之名義出售予善意之C,C取得後復將其出售予D,如D知悉該物實係B所有之物,D得否對B主張善意受讓,取得鑽戒之所有權?

      動產所有權善意受讓之要件如下(民法第801條、第948條):
      1.須為無權處分:當事人之間須有移轉動產所有權之合意,所有權移轉契約成立,而讓與人無處分權。
      2.標的物交付完成:受讓人須取得標的物之直接占有,若未占有標的物,就算是善意亦不適用善意受讓制度
      3.須受讓人為善意無重大過失:受讓人因讓與人占有標的物,而信賴讓與人有標的物之處分權。為合理分配交易成本,受讓人在交易上仍負有一定注意義務,須非明知或重大過失而不知,始為善意。

      縱合上述,A為無處分權之人,C為善意受讓人,因善意取得鑽戒所有權。又因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是屬終局確定,故善意受讓人將其取得之動產所有權讓與他人,就算次受讓人為惡意,仍可取得所有權。故D於受讓該鑽戒時,即使知道該鑽戒實際上為B所有之物,由於C取得鑽戒之所有權已終局確定,C再將鑽戒出售於D,是屬有權處分,得將鑽戒所有權移轉與D。此時並無善意取得之適用,D知悉該鑽戒實際上為B所有之物並不影響有權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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