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家事紛爭背後隱藏之真正問題,輔助法院釐清事實,圓融解決家庭紛爭,以維護、了解參與程序之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所在,家事事件法第18條、第21條乃參考日本法制以及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設少年調查官之規定,明定家事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以其專業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而為調查,並協助法官分析家事事件個案所需之專業輔助,進而引入社會資源,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倘若法院在斟酌全部情節後,最後的看法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親未達必須離婚之程度,然其家庭必須進行某程度的重建方符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時,法院即可命家事調查官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工人員建立聯繫,由社工人員協助該家庭成員(未成年人之父、母),評估建構其家庭重建所需之資源及其支持計畫,讓父母親參與加強其親職之課程或團體,甚至是令父母親接受必要之治療,或是提供未成年人商談、諮詢等服務。
「家事事件法」就家事事件之管轄作何規定?又有關家事事件之種類作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