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事事件之管轄規定在第2條,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又關於家事事件之種類規定在第3條以下,分為甲、乙、丙、丁四類事件,分別如下: 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1.甲類係以身分關係存否之確認為程序標的而當事人無處分權之事件,例如:確認婚姻、親子、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事件等;2.乙類係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具有某程度之處分權限而請求法院以裁判形成一定身分關係之事件,例如:離婚、撤銷婚姻、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等;3.丙類係與身分關係具有牽連性之財產權訟爭事件,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具有完全之處分權限,於舊法係作為一般財產權事件而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之事件,例如: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請求事件、夫妻財產制所生事件、因繼承所生之遺產分割、繼承回復請求事件等。夫妻一方向她方請求因通姦所生之損害賠償(民第184條),雖已協議離婚而未提起離婚之訴,此雖非因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056條),而係依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以外之規定做為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4條第I項),亦屬於此類之家事事件(丙類),而不再係民事訴訟事件。
1.丁類事件係涉及無訟爭性或為維持民事司法秩序由法院介入提供關係人在法律生活上一定之保護照顧,而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無處分權限者。包含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死亡宣告及其撤銷事件,此等事件不再如舊法中區分為非訟與訴訟二道程序予以處理,而均改以非訟單一程序進行,就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死亡宣告聲請之准駁裁定,概以抗告方式聲明不服或為裁定撤銷之聲請,以避免程序繁瑣,更能保障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序利益;2.戊類事件係雖具有某程度訟爭性,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亦有某程度之處分權,但多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判斷之事件。
何謂「暫時處分」?其功能為何?其核發之要件及標準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