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決議,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中購媒體公司)及健生本舖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健生公司)於VIVA購物59台刊播「水瑜珈輕盈杯組」商品廣告,就其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公平會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中購媒體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健生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行為,廣告主對於其所刊播之廣告與宣稱之效果,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倘廣告主未確定廣告之真實性而逕予刊播,除使消費者無法正確選擇所需商品外,同時亦對其他守法之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查中購媒體公司、健生公司於VIVA59台銷售「水瑜珈輕盈杯組」並宣稱該項商品有「除氯、酸性水變鹼性水、酸性酒變鹼性酒、活性水加速新陳代謝」等功能,惟該項商品僅降低水中氯氣濃度、並減弱水及酒類之酸性,尚非如廣告所稱可完全怯除水中氯氣及改變PH值達鹼性之結果,另所稱「活性睡加速新陳代謝」亦無具公信力之科學證據等資料可提供,核屬就其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