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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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年度 字第 號 |
承辦股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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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
新台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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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
姓名或名稱 |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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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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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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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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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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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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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選定程序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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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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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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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係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民國○○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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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生)之○○(寫明兩人關係),因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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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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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具體事實及理由敘述之,事實及理由若複雜,則分點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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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與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利益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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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有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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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老人/其他有程序能力人)○○○利益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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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絛第1項規定,請求 貴院裁定如聲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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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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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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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 及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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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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