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元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事:
聲請事項
一、為○○○選定程序監理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人係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民國○○年○月
○日生)之○○(寫明兩人關係),因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
)
(請依具體事實及理由敘述之,事實及理由若複雜,則分點敘述),
□其行為與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利益相反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有困難)
□為保護(老人/其他有程序能力人)○○○利益之必要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絛第1項規定,請求 貴院裁定如聲請事項。
此 致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家事事件之審理是否公開?小孩上課無法出庭時,法律作何規定?又為保障未成年子女表達意思之權利,作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