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於取得家事事件之執行名義(包括確定之終局裁判、法院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民事保護令等)後,得於聲請強制執行前,向執行名義成立的法院聲請勸告債務人於一定期間內履行債務。
法院在為履行勸告之裁定前,並得先調查債務履行狀況,或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以切實瞭解不履行的原因,且可以其他適當的方式勸告債務人,促請其於裁定前自動履行。另法院亦得交由其他適當人員辦理,或請相關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學校或個人協助,以連結相關資源妥適地促請債務人自動履行。
又為鼓勵債務人自動履行,儘速清償債權,如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時,債務人就全部或已屆期之給付,得斟酌其個人狀況,自行提出履行之方式,經由法院轉知債權人表示是否接受,債權人表示接受時,債務人即得依其自己提出之方式履行;此方式僅係就如何依執行名義給付,提出債務人自認可行之方法,而非亦不得變更原執行名義之內容。
在法院認有必要時,亦得採行各項勸告方法,包含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促成會談、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適當輔導、促請其他親友協助債務人履行、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勸告債務人提出履行之方式或其他適當之措施。
因當事人間血緣親情關係及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共同責任,如當事人於裁判確定後,能自動自發地依執行名義履行,應可避免彼此對立、痛苦或憤怒,有助於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促進債務人自動自發履行,家事事件法創設「履行確保」制度,使債權人於認為適當時,得以透過法院的協助與柔性勸導,讓債務人理解自動履行的好處,和對未成年子女的正面影響,進而心甘情願地依執行名義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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