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契約與從契約
主契約與從契約主契約,指不以他種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存在的契約。一般契約,多為主契約,例如買..

預約與本約
預約與本約預約,乃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的契約,本約則為履行該預約而訂立的契約。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要因契約與不要因契約
要因契約與不要因契約要因行為 vs 無因行為 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為要件..

集合犯
集合犯最高法院認為所謂集合犯,係指數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雖其特質為..

不法意識
不法意識行為人明知,且有意地實現不法構成要件,就一個具有責任能力之人而言,在通常情況下均能知道其所為..

可罰之違法性
可罰之違法性指行為在形式上雖該當於某犯罪構成要件,因未具可罰的違法性,以致犯罪不成立之理論。換言之,..

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此為行為人所用之方法有錯誤,以致發生所未希望之結果。亦即因行為人之行為實行失誤,致客觀所發生..

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此為行為客體同一性之誤認。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客體不相..

結合犯
結合犯指結合數罪為一罪,即將二以上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之規定,結合成為一罪者。例如刑法第226條之..

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指行為人犯一定犯意之犯罪行為(基本行為),而發生其未預期之重結果,因法律特別有加重刑之規定..

幻想犯
幻想犯又稱誤想犯,係指行為人因為幻覺或因誤解法律,而幻想或誤認其行為應屬法律加以處罰之行為。亦即行為..

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只單純違反法律的誡命規範,即不為法律所要求之特定作為的犯罪型態。亦即,法律規定行為人應為..

中止犯
中止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稱為中止未遂或中..

保護原則
保護原則判斷我國刑法人、事、地的效力範圍時,首要的基準便是屬地原則。即國家對於在該國主權領域之內所發..

自由刑
自由刑也稱為徒刑,乃剝奪犯人人身自由,將之監禁於特定場所的刑罰手段,依剝奪時間的長短又可分為下列三種..

死刑
死刑又稱生命刑,乃剝奪犯人最為根本的生命權之刑罰手段,我國刑法容許死刑(刑法第33條),舉凡內亂、外..

法定刑與宣告刑
法定刑與宣告刑刑罰可分為法定刑與宣告刑。舉例言之,依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

著作權
著作權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匿名權、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

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
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定義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