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匿名權、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著作人格權以外)。著作財產權,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有關法律上之責任

一、民事責任,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侵害著作權者,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最重可科至五年有期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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