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行為人犯一定犯意之犯罪行為(基本行為),而發生其未預期之重結果,因法律特別有加重刑之規定,而使行為人負擔較基本犯罪為重之處罰之情形。換言之,行為人就其基本之「不法行為」之實行,以故意為前提,而就其特別「加重結果」部分,以過失為要件者,故在本質上可謂違犯綜合故意與過失之構成要件之特別犯罪類型,學者有謂之「混合不法行為構成要件」。例如「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