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錯誤

此為行為客體同一性之誤認。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客體不相一致而言。法律效果上,實務及通說採所謂之「法定符合說」,於同一之法益性質相同範圍內,縱非具體一致符合,亦得認為無錯誤,而不影響行為人之故意罪責;反之,若非同一之法益性質相同範圍內,則有錯誤,即得阻卻故意。例:甲砍殺乙,卻誤認丙為乙而殺之。依法定符合說,甲主觀上認識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之事實,二者法益性質均相同,故其行為結果並無錯誤。行為人甲應負故意殺人既遂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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