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742條之解釋與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580號判決)
按連帶保證為保證之一種,並非連帶債務,其特點在於其債務不失其附從性,故保證契約關係附從性之規定,仍有其適用,連帶保證人自得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主張基於附從性之抗辯,則就主債務人所生自身債務消滅或履行上有牽連關係之抗辯,要非不能援用。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於從事大廈地下室牆壁維護工程時,不慎導致地基下陷、旁邊之房屋傾倒,就此,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得否向「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是否亦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