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車禍糾紛造成重傷訴請損害賠償勝訴,被告應賠償64萬元

案例事實

委託人呂美紅(化名/原告)
案件結果勝訴,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64萬元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本件車禍案件,依現場勘驗被告確實違規、依擦撞痕跡,被告也有過失,且原告請求之金額並未過高。因此民事部分,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64萬餘元。

當事人呂美紅於95年年間某日騎機車回家途中,因陳姓男子開車載兒子趕公車時,違規把車子停在公車站十公尺內,還佔用部分機車道,兒子猛然開門下車,呂美紅閃避不及撞上,造成腦震盪、助骨骨折。呂美紅委託楊律師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請求。

律師解說

一、對造主張:

否認有過失,兒子開車門有事先看後面,是呂美紅自己一時緊張摔倒。陳姓男子主張平日有要兒子下車要從右邊下,已盡到監督責任。且呂美紅沒有工作,索賠金額太高,而且就醫紀錄中,有些是治療舊疾。

二、我方主張:

1、從現場勘驗可證明被告確實違規停車
2、從擦撞痕跡可證,是被告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致呂美紅剎車不及撞上,故有過失
3、被告認為確有督促其子從右邊下車,其證詞和兒子證詞有出入矛盾處,乃臨訟編造,不可採信
4、請求金額並無過高之情事。
 
法院判決

勝訴,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64萬元

法官認為被告犯後毫無悔意,還百般刁難呂美紅,判他和未成年的兒子,要賠償64萬餘元。刑事部分,陳姓男子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二月,兒子也被少年法庭裁定要接受假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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