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2020年1月16日)最高法院進行大法庭上路以來的第一次言詞辯論,就是針對上面爭議,及依加重詐欺罪判處徒刑時,可否同時宣告強制工作?刑事大法庭於同年2月13日作出裁定認為: 「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阮先生為越南外籍移工,剛滿20歲不久,因為缺錢而加入詐騙集團,負責詐騙電話的1線人員,對越南民眾詐騙。阮先生加入詐騙集團約一個月後,就遭警方查獲,並遭到羈押,檢察官起訴被告犯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等罪,請法院除了判刑外,亦請法院諭知強制工作三年。因阮先生為外籍人士,向法律扶助申金會申請扶助獲准,法扶基金會遂請楊律師為阮先生辯護。
因為警方未能查獲阮先生所屬詐騙集團有成功詐騙越南民眾的事證,也不清楚到底撥了幾通電話,所以應僅論以加重詐欺未遂罪一次。
這類型的案件,最大的法律爭點在於是否應強制工作了,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規定,參與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這個條文第一個問題就是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最高法院已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第二個問題,則是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競合問題。
刑法的競合論是大學一年級刑法總則課程就會學到的,阮先生參加詐騙集團(犯罪組織)的目的是什麼?這個組織成立的目的就是詐騙,所以參與組織和打電話詐騙,是這個犯罪過程的延續,應評價為同一行為。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度為6個月至5年,而加重詐欺罪刑度為1年至7年,所以想像競合的結果,應論以加重詐欺罪,不再論參與犯罪組織罪,而強制工作性質為保安處分,而非刑,亦無輕罪封鎖效力之適用,結論就是參與詐騙集團的底層人員,不需強制工作。
不過詐騙集團的管理人員,係犯操縱、指揮之罪,刑度為3年至10年,已比加重詐欺罪重,故應強制工作,併予敘明。
目前最高法院大多數見解,均係採以上見解,認為同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加重詐欺罪,競合之結果下,不應諭知強制工作,法官亦接受李律師之主張,最後判決阮先生有期徒刑8月,無須諭知工作,服刑完畢後即可返國(依法驅逐出境)。
今年(2020年1月16日)最高法院進行大法庭上路以來的第一次言詞辯論,就是針對上面爭議,及依加重詐欺罪判處徒刑時,可否同時宣告強制工作?刑事大法庭於同年2月13日作出裁定認為:
「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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