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契約承擔之問題。

爭執所在:民法第301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判決)

轉租係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將租賃物出租予第三人,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係同時存在兩個獨立之租賃關係。又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承擔債務之契約,若使其契約即生效力,恐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301條乃規定,以經債權人同意為限,始使其發生承擔之效力,此為該條之所由設,故當事人之一方將其因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的讓與第三人承受者,係屬契約承擔,與單純的債權讓與不同,非經他方之承認,對他方不生效力。

  1. 本案例為公有土地租用契約之承租人(某私立學校),於取得土地占有後,未請求出租人(即雲林縣土庫鎮公所)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未申請建造執照,即在土地上興建校舍,多年後,承租人有意拆除該建築物,另行新建校舍,乃請求出租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便申請建造執照,卻遭出租人以承租人多年前即應請求其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而未請求,其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為由,加以拒絕。
  2. 本案例涉及公司已離職之經理,未經公司授權,即對第三人出示公司經理名片,及提示事先印刷備用,其上印有編碼、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電話並蓋有公司章之訂購合約書,以公司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汽車買賣契約,公司就該買賣契約,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3. 本案涉及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消滅時效因債務人「承認」債權人請求權之存在而中斷。問題是,此之「承認」,是否包括債務人主張債權人對其負有債務,而對債權人表示「抵銷」之情形?
  4. 本案例涉及國民住宅承購戶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承購國民住宅,並由台北銀行辦理貸款事宜後,台北市政府所屬公務員未依國民住宅條例等相關規定,列冊囑託地政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以致該住宅承購戶又以該住宅為擔保,向國泰世華申請貸款及設定抵押。國泰世華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却因台北銀行主張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致減少國泰世華應受分配之金額,有無國賠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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