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主張抵銷是否構成「承認」債權人請求權存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承認,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是債務人如主張債權人對其負有債務,而以之與自己對債權人所負債務為抵銷時,自可認係對於債權人請求權存在為承認,消滅時效因而中斷;如明知時效已完成,仍為此承認,即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表示。
本案例為被害人與某旅行社訂立旅遊契約,因未提供合於安全標準之旅遊服務,就其死亡所造成之損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但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第三人對於所支出殯葬費及扶養費之損害,得否請求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