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小知識:重購土地五年內贈與配偶,須追繳退還稅款

民眾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但五年內又將其重購之土地贈與配偶,但遭到地方稅務局追繳原退還稅款,原因為何呢?

什麼是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立法目的在於,對非因投資勞力資本而增加的土地價值課徵賦稅,藉此遏阻土地投機,以達到漲價歸公之目的。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能會因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為避免此種情況,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要件解說

重購退稅必須符合「二年內買、賣」之條件,如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這「賣」的時間,是以「完成移轉登記或是領取補償地價之日」為準,而「買」的時間,就是以新購土地之「立約日」、或是超過訂約日30日始申報土地移轉之「申報日」為準,予以計算。

案例:某甲於104年1月1日辦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移轉登記,申報移轉現值總價120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25萬元,復於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申報移轉現值110萬元,某甲可申請退稅多少金額?

1.計算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總額: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土地增值稅)=不足支付價款數

【1,10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 =150,000元】。

2.某甲可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是15萬元。

3.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25萬元,則不足額為30萬元,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25萬元就可以全部申請退還。

【1,25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300,000元】。

4.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80萬元,則不足額為負數,表示原出售土地即使繳了土地增值稅還是足夠購買新的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申請退還。

【80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負150,000元】。

何種情形會被追繳退稅?

不過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同法第37條復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意即某甲於申辦重購退稅後,新購買的房子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五年,也就是重購後五年內不可以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非自用住宅的情形,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在本案例的情形中亦同,如不追繳原退還稅款,則配偶間土地買賣,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形成徵收之漏洞。

 

參考資料:財政部土地節稅手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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