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台灣發生的豪門爭產事件不少,對此,與人民切身權益息息相關的民法繼承編將有重大修正,行政院會105年3月31日通過相關修正草案,為尊重立遺囑人的意願及財產自由處分的權利,而修正降低特留的比例,並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及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等等,以下一一解說本次修法重點,並附上圖表讓讀者更加清楚。
降低法定特留分,主要是基於尊重立遺囑人,遺產是立遺囑人的財產,自應尊重立遺囑人對財產分配的方式。民眾在生前如果未立遺囑,則各個繼承人所得遺產的比例會依民法「應繼分」規定分配,若民眾有立遺囑,未在遺囑中被提及的繼承人仍可主張自身的「特留分」權益,例如:長榮張榮發的遺囑載明將遺產全部分配給四子張國煒,此時張榮發其他未受分配的兒女即可主張特留分。根據現行民法,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和配偶的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而在修法後,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和配偶特留分降低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則降低為「四分之一」。舉例來說,死者的子女有四位(子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下來,每人都可分得四分之一的遺產,即每位子女的應繼分為四分之一,若死者有立遺囑,指定由一位子女全部繼承遺產,依現行民法,其他子女可主張特留分為八分之一【計算式:應繼分1/4特留分1/2=1/8】,本次修法後其他子女所能主張的特留分僅剩十二分之一【計算式:應繼分1/4特留分1/3=1/12】。
因為過去繼承順序混淆不清,本次修正明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比被繼承人早死亡或同時死亡時,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舉例:爺爺和父親同時死亡,孫子及孫女將可代位父親繼承爺爺的財產;或是父親比爺爺早死亡,當爺爺死亡時,孫子及孫女可代位父親繼承爺爺的財產。
故意殺害、重傷被繼承人,或有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以遺囑、錄音等形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對於故意重傷害被繼承人的情形,其行為本屬民法第1145條有關重大虐待喪失繼承權事由,但考量該行為既已對繼承人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且如因而受有罪判決確定,惡性仍屬重大,故草案第1145條增訂為喪失繼承權事由以明確規範。至於對於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因屬重大虐待,故增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也會喪失繼承權,為了避免日後舉證困難,被繼承人表示喪失繼承權,應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等方式舉證。
現行條文對於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效力以10年為限,因遺囑禁止分割期間過長,有礙經濟發展及財產運用,因此本次草案縮短遺囑禁止分割的期限為「5年」。
考慮到以胎兒為繼承人時,如在母親懷孕期間就分割遺產,可能發生多胞胎實際出生後,繼承人「可能多、可能少」狀況,恐引發爭議,因此草案中明定,應等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由於胎兒出生後才能就遺產進行分配,此時遺產分配的時間會被往後推,則主要會影響的對方會是胎兒以外的其他繼承人。
草案雖明定遺囑簽名的方式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之,但有但書規定,若立遺囑人因身體殘障等狀況無法簽名,在密封遺囑中可按指印代替,不過必須由公證人註記原因。
為因應資訊時代,草案明定除自書遺囑需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代替。
考量天災發生時,通常情況危難,民眾手邊未必有紙筆臨時書寫遺囑,因此草案放寬承認以錄音、錄影製作「口授遺囑」的效力,並可暫時排除需要見證人的規定,故若民眾遇到劫機或地震和風災等重大天災,可拿智慧型手機自拍錄音、錄影,效果將等同正式遺囑。不過,草案也明定,若立遺囑人在天災事故後存活,除非喪失意識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另立遺囑,否則口授遺囑將立即失效,立遺囑人必須重新依其他方式製作正式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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