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銀行法-投資糾紛銀行法起訴,認罪換取緩刑

案例事實

委託人王先生
案件結果緩刑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楊律師考量王先生對於非法吸金的客觀事實已經在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投資金額也全數歸還投資人,符合銀行法減刑要件,遂建議王先生認罪換取緩刑,此外,為能將刑期降至最低,楊律師也建議王先生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如此一來,王先生能獲得緩刑的機率就能大幅提高。

王先生經營一間投資公司,時常舉辦投資相關教育課程,除講授投資技巧外,有時也會向學員招攬投資案。某日王先生突收受調查局通知,自己因詐欺罪被通知到案說明,了解之下才發現原來是王先生下旗下某投資案,因故無法執行,雖然已將投資人投資額全數返還,仍遭調查局調查。

王先生認為自己只是單純招攬投資,投資案雖然沒有如期進行,但也已將投資額返還投資人,並沒有涉及詐騙。檢察官雖然也採信王先生的說法認為王先生所為不構成詐欺罪,但卻改以違反銀行法起訴,王先生對於因銀行法相當陌生,不知為何不偷不搶不騙,只是招攬投資也成立犯罪,遂找到楊律師諮詢並為其辯護。

律師解說

吸金或詐欺?

經楊律師了解案情,發現王先生起初招攬投資時,曾帶著投資人免費至國外投資標的考察,也積極與國外投資標的相關人員聯繫,顯見王先生從未有詐騙的意思,投資案並未執行也是為了避免投資人血本無歸。然而依銀行法所謂非法吸金係指以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顯不相當之報酬、利息,此與詐欺無涉,而是只要有客觀事實存在,就會違反銀行法,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認罪換取緩刑

楊律師考量王先生對於非法吸金的客觀事實已經在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投資金額也全數歸還投資人符合銀行法減刑要件遂建議王先生認罪換取緩刑,此外,為能將刑期降至最低,楊律師也建議王先生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如此一來,王先生能獲得緩刑的機率就能大幅提高。

法院判決

王先生獲緩刑判決,無須入監服刑

法院認為王先生在本案中並沒有犯罪所得,且已經在偵查中自白並供出其他正犯,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參酌大多數投資人均同意給予王先生緩刑機會,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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