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入槍擊案被控共同持有槍彈? 天秤座律師破解檢方邏輯,成功阻擋重度刑期!
  • 台中地區-5/11(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 案例事實

    委託人阿霖
    案件結果從「槍砲重罪」到「一般毀損」,成功限縮刑罰風險。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一場突如其來的失控與無妄之災

    這不是電影情節,而是阿霖真實經歷的夢魘。

    案發前夕,地方上幾股勢力因細故發生口角,群組裡氣氛緊繃。當晚凌晨,阿霖與朋友張男在便利商店外休息,突然收到另一名友人施男的「支援」訊息 。基於朋友間的情義,他們在超商外等候。

    沒過多久,施男抵達現場,探頭進車窗時,手裡赫然拿著一把黑色手槍與一把刀械。施男情緒激動,要求借車並要他們載他前往仇家的據點「XX公司」。阿霖與張男當下感到錯愕與恐懼,張男甚至試圖將施男推開並拒絕,但施男隨即將槍枝上膛,氣氛瞬間降至冰點。在無形的壓力與一時的懾服下,張男讓出了座位,並委由阿霖負責駕駛車輛載施男前往。

    途中,施男還要求阿霖先開去洗車場,並用毛巾遮掩了車牌。抵達「XX公司」門口時,失控的場面爆發了。施男突然將手伸出車外,持改造手槍朝路旁停放的車輛連開數槍。子彈貫穿了車窗與車頂,甚至波及了旁邊無辜的民宅飲料店。

    坐在駕駛座的阿霖嚇壞了。他看見施男開槍的瞬間,直覺反應是立刻出手拉扯、試圖阻止施男繼續開槍,但槍聲已經劃破了寂靜的夜空。隨後,阿霖只能硬著頭皮將施男載離現場。

    檢察官在偵辦時,用最嚴厲的視角看待阿霖:「你既然看到他帶槍,又幫他開車,甚至還看他遮車牌,你怎麼可能不是共犯?」 檢察官因而將阿霖以槍砲、恐嚇、毀損等罪的「共同正犯」一併起訴。

    律師解說

    當阿霖來到天秤座法律事務所時,充滿了懊悔與恐懼。他不斷重複:「我真的不知道他會開槍,我只是負責開車而已。」

    在一般人的視角裡,這叫「義氣用事、倒楣透頂」;但在檢察官的法律視角裡,這叫「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刑事案件最危險的陷阱,就是將所有在場的人「包裹式」地定罪。

    天秤座律師接手後,立刻定調了防守策略:我們不打模糊仗,不單純喊冤,而是要像外科手術一樣,精準切割「恐嚇毀損」與「持有槍砲」的界線。

    核心爭點突破:何謂法律上的「持有」?

    檢察官的邏輯是:看見槍+開車載人=共同持有槍枝。但這在法理上是存在巨大漏洞的。

    天秤座律師在法庭上指出,依據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謂的「持有」,重點在於是否將違禁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或管領狀態之下」。苟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此犯意,祇因偶然之事由,而有短暫接觸,尚難與應受違法評價之持有槍彈犯罪行為等視。

    我們向法院抽絲剝繭地還原了三個層次 :

    事前無謀議:

    卷證中沒有任何通聯記錄或證據顯示,阿霖在案發前曾參與調度槍枝,或與槍枝來源有任何接觸。

    事中無支配:

    當施男帶著槍進入車內時,槍枝始 終在施男本人的掌控中。阿霖從未觸碰、保管或實質支配過該把槍枝。

    阻卻犯罪的具體行動:

    這是本案最關鍵的翻盤點。我們向法院強調,在施男瘋狂開槍的當下,阿霖不僅沒有叫好助威,反而「出手拉扯、嘗試阻止」。試問,如果阿霖真的是「共同持有槍枝去尋仇」的共犯,他怎麼會在現場阻擋同夥開槍?

    天秤座律師強調,刑事責任必須講求嚴格的證據法則。阿霖看見施男帶槍,知道施男要去滋事,這讓他必須為後續的「恐嚇與毀損」結果負責(因為他預見了可能發生的衝突卻沒有拒絕開車);但是,「預見衝突」絕對不能等同於「具有共同持有槍砲的犯意聯絡」。兩者在刑度上是天壤之別。

    法院判決

    第一部分:槍砲重罪 —— 犯嫌不足,不另為無罪諭知

    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

    客觀上:

    阿霖並沒有實際管領或支配該把改造手槍與子彈。

    主觀上:

    單憑阿霖看見施男攜帶槍枝,頂多只能說他知道施男要去滋事談判,難以遽謂他知悉施男要去開槍卻依然駕車,進而推論有「共同持有槍枝、子彈」的犯意聯絡。

    關鍵證據:

    法院特別採信了律師提出的防禦重點:「當見到被告施男突然手持手槍對公司前擊發子彈時,被告阿霖還出手拉扯、嘗試阻止被告施男...同樣難以認定被告阿霖主觀上有要與被告施男共同持有槍枝的意思。」

    因此,針對起訴書所指控之(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4 項(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及第 12 條第 4 項(非法持有子彈罪),法院認定犯嫌無法證明。因檢察官主張此部分若成立,與毀損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依法「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第二部分:恐嚇與毀損 —— 適用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對於阿霖開車載人導致的財物破壞結果,法院則適用了以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

    法院認為,阿霖駕車載施男前往,對於施男開槍示威並毀損車輛的結果有不確定故意,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於這是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與毀損兩罪,法院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規定,從較重的「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 7 個月。

     

    這起案件給了我們一個深刻的啟示:在複雜的刑事共犯案件中,最好的辯護往往不是不切實際地追求「全案無罪」,而是冷靜地進行「風險限縮」。

    當案件中牽涉到「槍枝」、「群組聚眾」、「蒙蔽車牌」這些極端負面的元素時,被告在法庭上的形象是非常脆弱的 。如果律師只是單純地幫當事人喊「我很無辜」,往往會被法官與檢察官認為是在狡辯,進而失去信任。

    天秤座律師的做法是:承認客觀存在的事實(有開車、有在場),但強烈斬斷主觀沒有的犯意(沒有管領槍枝的意圖)。我們把辯護的火力,全數集中在保護當事人免受最致命的「槍砲條例」重罪打擊。最終,阿霖雖然必須為他魯莽的「義氣」付出7個月的代價,但他成功保住了不被關押數年的自由,也沒有留下令人聞之色變的重大槍砲前科 。

     

     

    #更多文章請搜尋《天秤座法律網》
    #加LINE或致電了解免費諮詢
    #台中地區不定期&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為您服務
    #台中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