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清理-原債務840萬元聲請更生,法院認可分六年攤還127萬元清償

案例事實

委託人李先生
案件結果分6年72期每月17,600元共1,267,200元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李先生每月工作收入約33,000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5,400元,已達盡力清償之法律規定(108年台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813元*1.2=16,576元),法院可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

李先生105年曾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後來經債權人發函催告才知道有保證債務未清償被執行扣薪1/3,每月除了要繳調解月付金,還要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之扶養費用,原本大夜班工作已經夠勞累,扣薪問題讓他更身心俱疲。

律師解說

聲請更生程序

經楊永吉律師與專責債務清理法務洪永鴻瞭解案情,李先生之前曾因身體因素無法正常工作,一直到107年3月才有正常工作,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扶養費、債務協商款項,每月只剩2,000元可以負擔,總債務8,420,481元。

法院判決

分6年72期每月17,600元共1,267,200元

李先生每月工作收入約33,000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5,400元,已達盡力清償之法律規定(108年台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813元*1.2=16,576元),法院可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金額

期數

月付金

清償比例

8,420,481元

180

46,780元

100%

1,267,200元

72

17,600元

15%

參考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64、64-1、6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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