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過失致死不是終點:承擔、調解、法律攻防,成功爭取不入監與緩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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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趙先生
    案件結果量刑: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附帶負擔:應履行法院所附之調解筆錄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左轉進路口,未依規定「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再左轉」,而是過早切入;同時,對向機車駕駛(被害人)夜間行經閃黃路口未減速、且有超速情形,雙方於路口碰撞。傷勢包括創傷性主動脈破裂、顏面骨骨折、肝脾腎撕裂、下肢骨折等,經送醫後於翌日不治。

    律師解說

    (一)本案防禦主軸:承擔錯誤 + 爭取量刑最大化有利

    1. 承認過失、避免爭議焦點擴散:依判決,左轉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7款*左轉應至路口中心、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轉彎應讓直行)屬交通基本義務,爭點若糾纏於「是否有罪」,易導致法官對態度與危險性之不利評價。採取及早承擔策略,反而可將訴訟資源集中在量刑與緩刑。
    2. 凸顯「共同過失」事實:鑑定與證據皆指出被害人於閃黃路口未減速、且超速(推算車速逾限速60km/h),屬「肇事次因」。雖不因此免除刑責,卻能在量刑上形成重要減責情節,有助爭取緩刑與易科罰金。
    3. 自首與調解,直通量刑減輕:
      • 自首減刑:刑法第62條前段明文,只要在未發覺前自首且接受裁判,即可減輕其刑。本案法院明確引用並減刑。
      • 調解與被害人諒解:在量刑時,法院重視加害人補償、態度與修復行為;本案除完成調解外,判決亦記載被害人家屬對被告態度「心裡很感動」,這對爭取緩刑影響重大。

    (二)緩刑法理與風險提醒

    • 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法院在評估被告前科、職業與家庭、悔意、修復行為後,可宣告暫不執行刑罰。
    • 緩刑負擔與撤銷風險(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若未履行調解條件等負擔,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屆時刑罰可能回到執行軸線。本案法院特別提示此點,被告務必確實履行。

    (三)法律建議(若不幸涉入類似事故)

    1. 第一時間保全證據:請勿離開;立即報警、保留行車紀錄器、標示車輛位置與煞車痕。
    2. 主動面對、尋求修復:及時就醫救助、通報保險、與家屬溝通並尋求調解,常是爭取量刑寬緩與緩刑的重要關鍵。
    3. 請專業律師建立量刑攻防策略:包含共同過失之證據整理、自首適用要件、緩刑條件規劃與易科罰金評估。
    法院判決

    定罪依據: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本案認定被告左轉未至路口中心、未讓直行先行,屬應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並與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因而論以過失致死。
    • 相關交通義務出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7款,法院於理由詳載並據以評價過失。

    量刑減輕與程序:

    • 自首減刑:法院明確適用刑法第62條前段,肯認被告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並接受裁判,依法減輕其刑。
    • 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裁定,程序簡化、聚焦量刑與修復。判決末尾亦引述第299條第1項前段為判決法源。

    緩刑與負擔:

    • 緩刑2年(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考量因素包含:被告坦承犯行、與家屬達成調解、家屬對其態度正面、被告無前科且素行良善、有家庭與工作支撐、被害人亦有超速未減速之過失(肇事次因)。
    • 附帶履行調解條件,並提醒若違反負擔,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聲請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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