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借款與抵押:原告於105年間向被告借款650萬元,並以特定土地建物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作為擔保。其後原告陸續以現金存入、匯款方式清償,合計 290餘萬元。
另生票據爭議:106年間另有 500 萬元借貸關係(債務人為原告之子),原告與其子共同簽發面額 500 萬元本票供擔保,被告以其母所簽二紙各 250 萬元支票交付並兌現。執行分配時,被告主張本票債權與利息,原告則爭執其不存在。
(一)為何要用「分配表異議之訴」? 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債權人或債務人如對執行法院作成的分配表不服,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之訴。此訴訟路徑可在執行程序內部,針對「誰能分到多少」迅速取得司法審查,與一般確認/給付訴訟相較,更精準、時效性更高。本案即是典型運用:針對已清償金額與票據債權存否逐一攻防。
(二)清償的舉證策略 第二審明確認定原告已清償 290餘萬元(包含由親屬匯入被告母親帳戶等紀錄、證人證述),因此扣減抵押權所能受分配之金額。執行分配的本質在於「現存有效債權」之分派,只要能證明清償已發生,即能縮減對造分配額。建議:平時保存匯款單、存入單、對話紀錄與證人資料,以利在分配表審查時一次到位。
(三)本票與原因關係的攻防 原告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第一審曾採納),惟第二審認定106年間 500 萬元借款關係確實存在,且原告為共同發票人應負票據責任,遂不予剔除分配額。實務提醒:票據責任與原因關係多採分離原則,一旦法院認定原因關係成立且有相應資金流跡象,本票責任即難以單憑「不存在」抗辯打掉。爭執重點應放在原因關係是否存在/範圍與清償證據之完整性。
(四)第三審程序門檻 最高法院指出,第三審需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民事訴訟法 §467、§468、§469、§469-1、§470 Ⅱ等),本案兩造均未合於要件,故各自上訴均遭駁回;亦即第二審結論確定。訴訟策略上,第二審即須將事實與法理完整端出,以免「程序門檻」成為翻案的最大障礙。
實際效益:
成功讓法院認定清償並縮減抵押權分配額,有效降低在執行分配中對原告不利之金額。實務上,如您正在面對強制執行分配、票據與抵押交錯的複雜攻防,即早蒐證、即刻提起分配表異議,往往能在最關鍵的時間點,守住您的分配順位與金額。
第一審:
就原告「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予以確認,並對部分分配額予以剔除;其餘駁回。此為原告初步勝訴基礎。
第二審:
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審酌,認原告就650 萬借款確已清償 290萬餘元,故「超過 4,922,771 元部分」應予剔除(此為關鍵勝點)。
惟法院認定存在另案 500 萬元借款且原告為共同發票人,不予剔除3,775,234 元之分配額;並更正原審對該金額之誤載。
第三審:
兩造上訴未合法表明違背法令,均遭駁回;第二審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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