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妨害性自主-酒後性侵女學生,認罪與和解獲得緩刑

案例事實

委託人紀先生(被告)
案件結果緩刑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強制性交罪還是有爭取緩刑的機會,若被告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原諒、同意給予緩刑,且被告過去無犯罪紀錄,在此情形下,法官仍有可能給予緩刑,不用被關,具體法律適用的方式為,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可憫恕之規定,將強制性交罪量處之最輕本刑三年,酌減至二年以符合緩刑的條件。

紀先生自己獨居、務農維生,在地方上是製作舞龍舞獅民俗技藝的專家,紀先生在務農之餘,也會無償指導一些大學傳藝科系的女學生。但紀先生有飲酒習慣,某日酒後拉著女學生A到房間,對A強制性交得逞,案發後女學生A連忙報警,紀先生遭檢察官依強制性交罪起訴,紀先生十分懊悔,透過朋友介紹來所委請律師協助,看有什麼方式處理。

律師解說

認罪、和解換取緩刑機會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制性交罪的最輕本刑是三年,犯了本罪,最少就是三年起跳的徒刑,是不能緩刑(判超過二年不能緩刑)及易科罰金的犯罪類型。

但有原則即有例外,強制性交罪還是有爭取緩刑的機會,若被告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原諒、同意給予緩刑,且被告過去無犯罪紀錄,在此情形下,法官仍有可能給予緩刑,不用被關,具體法律適用的方式為,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可憫恕之規定,將強制性交罪量處之最輕本刑三年,酌減至二年以符合緩刑的條件。

紀先生均坦承犯行,李律師於是建議紀先生盡力籌款與女學生A和解,於是律師先向法院聲請安排調解,並與女學生A聯絡討論和解事宜,經過多次聯繫討論及法院二次調解後,女學生A與紀先生終於達成和解,且金額也是紀先生所能負擔的,並於調解筆錄記載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

法院判決

紀先生獲緩刑判決,不須入監服刑

法官考量紀先生與被害女學生A已經和解,且已拿到賠償金,亦同意給予紀先生緩刑宣告,於是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量處二年有期徒刑,併宣告緩刑五年,只要五年期間紀先生不要再故意犯罪,即可確定不用入監服刑。經歷偵審程序後,紀先生也受到了教訓,並決定戒酒、好好工作待人奉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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