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法院認定本案被告並未向原告借錢,被告以支票訴請票款無理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廖本任職於知名跨國商務銀行,主要負責辦理汽車貸款的業務,李俊之則為一中古車商。李俊之因友人黃先生需辦理汽車貸款業務,而從中介紹黃先生與廖本認識;其後,廖本利用職務之便為甲辦理較低利率之汽車貸款業務,為防事跡敗露,故需盡速結清黃黃先生所貸之款項,但廖本自己不方便作業,故要求其友李俊之代為執行匯款動作,於是在94年3月28日將貸款金額74萬元分兩筆匯入李俊之的玉山銀行帳戶內,李俊之於隔日依廖本所託,將74萬元匯至該銀行台中分行,結清黃先生積欠銀行的貸款。而後,雖黃先生曾開立支票欲還款於廖本,而由李俊之轉交於債權人廖本,但票據到期後,無法向銀行兌現,廖本以李俊之為被告向法院提出告訴,主張74萬元是李俊之向其借貸,請求返還之。因此,被告李俊之遂委託律師代理訴訟。
被告李俊之在民國94年3月28日向其借款74萬元,廖本依其指示將其中37萬元匯至被告李俊之設置玉山銀行大墩分行的帳戶裏,另37萬元則匯至被告所指定的友人黃先生設於新光銀行大里分行的帳戶裏。不料被告李俊之為清償借款,遂以黃先生之名義開立的支票做為清償,其後,於票據到期日屆滿,竟然遭到退票,幾經催討下仍置之不理。遂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請求李俊之返還借款,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說明願提供擔保,請求法院宣告假執行。
廖本和李俊之二人本為舊識,因業務往來關係過從甚密,94年間因李俊之的友人黃先生有借款的需求,便要求李俊之居間牽線結識任職銀行專辦汽車業務的廖本。而後,廖本遂以職務之便,為黃先生謀取較低利率的貸款,以假證件將黃先生所有的中古車偽為新車,貸予較優惠的方案。但害怕因自己匯款給黃先生而東窗事發,需立即結清黃先生所借貸之款項,故要求我方當事人李俊之代為匯款;於是李俊之應允廖本之請託後,廖本於94年3月28日分別將74萬元分兩筆匯入李俊之名下玉山銀行之戶頭,而廖本於翌日以黃先生之名義,將74萬元匯至該銀行,結清貸款。
被告勝訴。因被告與原告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因此無理由請求返還74萬元,並駁回原告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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