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功大學副校長陳鴻震與台灣大學資工系教授徐宏民被新聞媒體報導涉嫌婚內出軌,且對象竟為同一名高姓女子,此事件引發社會對婚姻忠誠與法律責任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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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國刑法通姦罪相關規定早在民國110年6月16日刪除,即通姦罪除罪化,但此僅指刑法上未有規定,配偶仍然有民事法上規定可供主張權利。也就是說,這並不代表外遇行為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在民事方面,外遇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仍可依法向出軌的配偶及小三或小王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配偶權指夫妻間協力維持共同生活圓滿與幸福的權利及義務,當一方與他人發生超越一般男女社交範疇的行為,如發生性行為、同床共枕、親吻、牽手、甚至實務上針對互傳曖昧訊息之行為,都有可能被視為侵害配偶權。
此時,受害配偶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及貞操,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在判定賠償金額時,會考量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持續時間與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等因素。
這類型的案件,受害配偶則需提供證據證明外遇行為的存在,才有機會勝訴,並爭取更高的賠償金,而這些證據可能包括照片、影片、通話記錄、訊息內容等,證明配偶與第三者之間有不正常的親密互動。
雖然通姦罪已除罪化,但外遇行為仍可能帶來民事法律責任。社會大眾應重視婚姻承諾,避免因一時衝動而導致法律糾紛,影響自身及他人家庭的幸福。
劉媽媽帝寶屋爭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