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南一位母親發現其一歲半的女兒下課後半邊臉部出現紅腫和瘀傷,詢問保姆後,保姆辯稱是因趴睡時口水巾壓到所致。母親對此解釋感到不滿,遂報警處理,但在報警過程中,竟被補習班業者要求不要為孩子驗傷。此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對兒童保護與法律責任的關注。
凌虐幼童罪,規定在《刑法》第286條第1項,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妨礙其身心健全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害兒童的家長可依《民法》第184條,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損害他人權利,可對加害人提起損害賠償,要求賠償醫療費用與精神慰撫金等。若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亦可依《民法》195條提出賠償。保姆如受雇於托育中心,該中心亦可能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面對疑似兒童受虐事件,家長應保持警覺,積極採取行動,確保孩子的安全與權益。同時,社會各界也應共同關注兒童保護議題,建立完善的通報與支援機制,防止類似事件不斷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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