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載,基本工資於113年將提高至2萬7470元,是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但如果是「保全業」、「社福機構」等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每月基本工資應達3萬5025元。(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
上文中的保全業、社福機構等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即一般所稱適用責任制的工作者。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勞雇雙方要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再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所謂「責任制」並非勞工須把工作完成才能下班,雇主不用另給付加班費,而僅是在工時、例假等規定上與一般勞工不同,但雇主仍應遵守基本工資及加班費等相關規定。
例如:若保全人員與雇主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的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即每日工作10小時,該員工的每月基本工資應達3萬5025元,若當月每天加班2小時,薪資應以1又3分之1計算,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萬2350元;若保全人員與雇主約定「按時計酬」,也應以183元乘以經核備的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工作者的行業類別(圖片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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