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與謝男婚後育有一名七歲子女,雙方因感情不睦時常爭吵,王女想要離婚但謝男不同意,某日王女在未經謝男同意之下,一聲不響的帶著七歲子女回娘家,之後謝男屢次前往王女娘家欲看望小孩、致電要求王女將小孩帶回家,皆被拒絕。
本案王女明知其與謝男婚姻關係存續中,謝男對未成年子女也享有親權,為有
另外,如果這對夫婦已處於協議
◎補充條文
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輕不盡親責 子女有權拒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