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趙姓女子偷偷將老公手機的Google地圖位置資訊分享給自己掌握行蹤,不料2人新婚不久遭老公發現,結果鬧到離婚告上法庭,高雄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4月。
資料來源:中央社
趙女的行為觸犯刑法上的什麼罪?
刑法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以人民的隱私權作為保護對象。其中「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縱使行為人有保護自己法律上利益的主觀上原因,不當然使任何侵害隱私權的手段合理化,仍須衡量行為人行為之目的,以及被害人受侵害的程度去判斷。
將手機使用者的Google地圖中位置資訊進行分享,進而取得手機使用者的所在位置資訊,屬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行為。雖然趙女主張是為了避免遭家暴,但顯然趙姓女的行為與其言論不符,法院仍然認為趙女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
假設趙女定位窺探行蹤的行為,是為了取得趙女老公外遇的證據,此證據可否作為審判的依據?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之一方與他人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的不正當往來,他方可以提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以前),或是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請求民事賠償。在審判程序中,法官依證據來認定事實,而行為人因妨害他人秘密而取得的證據,可否作為判斷有無外遇事實之根據?
此類案件,通常不易以合法之方式取證,由於外遇的發生普遍具有隱密性,如果不透過這些手段進行蒐證,反而使得配偶受侵害之人無法獲得救濟,間接縱容侵害行為之發生,因此應容許部分取證上具有瑕疵的證據,可作為審判依據。
但,如果以google定位窺探他人行蹤,可能仍被認定不得作為審判依據,因為該行為使他人之隱私長期並持續暴露在他人監控,且蒐集到的行蹤紀錄受隱私權高度保障,就算是國家犯罪偵查機關如欲以定位取證,須有法律授權為前提,所以如果私人僅因防範他人侵害其權利,一概認定這些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具正當,不免過度侵害人民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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