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資深製片裴祥泉數年前過世後,留下逾1億元遺產,裴祥泉生前以代筆遺囑方式將遺產分給邱瓈寬、製作人楊智明及公司員工們,引起裴祥泉的胞妹裴祥麟訴請「確認遺囑無效」,裴祥麟另對邱瓈寬、楊智明2人提吿侵占等罪,台北地檢署認定罪證不足下不起訴處分。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近年許多民眾開始利用遺囑預先安排身後事,將財產以非法定方式分配給各法定繼承人,甚至是給分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如本案例資深製片裴祥泉生前立遺囑將龐大財產分配給非法定繼承人的邱瓈寬、製作人楊智明及公司員工們,但遺囑成立要件嚴格,不少人會請律師來撰擬代筆遺囑,以免作成無效之遺囑,導致無法實現自己想分配的方式。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之見證人,並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之一人(通常為律師)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名日期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及遺囑人全體簽名即完成(民法第1194條)。遺囑通常除記載財產分配方式外,同時會指定遺囑執行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來實現遺囑內容。
遺囑執行人,是依遺囑意旨來管理及處分與遺囑有關遺產之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10條),但繼承人可兼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受遺囑指定,在遺產的管理與處分上具有合法正當性(民法第1215條),無須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可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亦可單獨執行立遺囑人生前之遺囑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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