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醫師與同院的吳姓女醫師因搶開刀房起口角,洪男在尚有十餘人的休息室內大聲表示「我們又不像女人有男人靠」「脫光衣服找人睡,人家也不見得給我們睡」等語,又在臉書上發文影射吳女藉由發生性關係,以獲取工作職務,吳女發現後提告,雖然法庭上邱男辯稱「藉由發生性關係獲取職位」是具體事實且「公職醫生職位」是可受公評之事,至於「長腿妹妹、脫光衣服、沒人理」等語是自我解嘲,並無誹謗之意,法院依誹謗罪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
(摘自:自由時報)
刑法所規定的誹謗罪是對於虛構之事實傳遞或散播,且足以貶低他人社會名譽者處罰之,再者雖然能證明傳播之事為真,但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仍須處罰。重點在於,所評論之事實為真實但涉及私德仍符合誹謗罪之要件,所以並非轉述事實就可以免罰。法律規定誹謗罪的免責要件須是評論者並非出於貶損他人社會名譽之目的,法律上稱之為「善意」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適當表評論才不處罰,誹謗罪與免責事由之立法目的在於權衡言論自由、個名譽及隱私。
公立醫院醫師職位是可受公評之事?為保護言論自由,所謂可受公評之事解釋上不宜過於限縮,縱算僅部份的群體權利受到侵害仍得對該事件發表意見,例如:公職有內定的狀況,而使其他人員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就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所以公立醫院醫生的職位當然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評論」一般而言,只要評論內容中肯不偏激,就不會逾越法律所容許的界線。
法官的認定:
本案洪男雖然是對於公立醫院醫生職發表評論,但以「我們又不像女人有男人靠」「脫光衣服找人睡,人家也不見得願意給我們睡」等語,又在臉書上發文:「是長腿妹妹,像我們這種,就算脫光衣服也沒人理」暗指吳女靠陪睡獲得職位,就算邱男辯稱吳女靠陪睡而獲得特殊待遇是事實,也屬於私德議題,與公共利益無關,且洪男在休息室及臉書上的言論也明確指出吳女的工作升遷是靠他人的特別關照或藉由發生性關係而取得的機會,主觀上已有貶損他人名譽之目的,洪男的言論並非中肯,逾越法律所容許的評論範圍,成立誹謗罪。
律師點評:
法官在判決書提到,涉及「性」或「交誼」都是私領域,與公眾利益無關,就算洪男能證明是事實,也應該處罰。但其實洪男的本意並非單純講述私領域之事,也包含「靠關係取得職位」,即與公眾利益有關,非單純私德,法官見解未必全然正確,例如總統表姐接任台灣金聯董事長惹來民眾非議,也是針對「靠關係」一事評論,非私德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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