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暴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認為受到虐待,不管身軀或精神虐待,甚至跟蹤或騷擾,都能依照家暴防治法向警局聲請保護令,再由法官裁定是否核准。
台中市一名50歲的男子常向年邁雙親要錢,近來景氣變差、打零工男子收入更不穩,日前竟為了要不到100元,竟大罵母親:「幹××!」對老父咆哮:「你吃老了,死了沒人哭(意指沒人送終)」,還半夜叫醒兩老、對著他們辱罵三字經;年近八旬的雙親忍無可忍,終於向警方聲請保護令,並無助地表示:「我和老婆無法睡覺,整天生活在恐懼中,希望他不要再靠近我們。」
申請保護令?我符合資格嗎?
聲請保護令注意事項 ♦家暴定義:除了身軀的傷害,精神上的虐待也能聲請保護令,例如辱罵,誣指外遇、恐嚇、跟蹤、騷擾都屬於不法侵害,包含正在發生或以前發生的。 ♦對象:家庭成員,例如配偶或前配偶,現在或曾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包含未成年子女。 ♦聲請管道:備妥當事人施暴影音證據或人證,向警察單位、各縣市社會處等提出聲請。
資料來源:台中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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