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去恐怖情人走,《跟騷法》正式上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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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名黃姓男子,愛慕承包的社區大樓林姓女子,自2月起經常假借工作之名,以訊息及電話經常邀約林女外出吃飯,儘管林女已明確拒絕之,仍無法阻止黃男之行徑,此為《跟騷法》施行後中市首起成案案例。

    法律評析

    《跟騷法》全名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前雖有《刑法》等規範針對跟蹤騷擾的行為訂有罰則,但適用上有侷限性,如本案黃男的行為可能就無法可罰,導致行為人有法律漏洞可鑽,甚至釀成致死悲劇。終於,在各方團體的推動下,《跟騷法》於1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何謂跟蹤騷擾

    《跟騷法》第3條有規定,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跟蹤騷擾的方式,須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二、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下列行為:

    (一)監視觀察: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尾隨接近: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歧視貶抑: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寄送物品: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三、該行為違反特定人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四、使該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綜上,黃男為了對林女表達愛慕之情,長時間對林女實施「通訊騷擾」,不斷以簡訊與電話邀約林女吃飯,林女雖已拒絕並表示不願再受此等騷擾,但黃男卻持續為之,可見此等行為違反林女之意願,使的林女不堪其擾,心生畏懼,此時黃男的行為可能觸犯《跟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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