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修正刑法第80條,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這些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修法後重大案件如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都將適用新法,可無限期追訴。
追訴期現行規定(刑法第80條第1項)如下: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追訴期是指犯罪發生後,檢察官於一定的期間內沒有起訴行為人,國家的追訴權因而消滅,事後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刑責。追訴期的計算,原則上以犯罪成立的當下起算,但若犯罪行為是繼續的狀態,例如: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則自侵害權利開始,犯罪行為屬於持續進行狀態,至解放之時行為才算結束,此繼續犯的類型是以行為終了時起算期間。
如犯罪行為人在偵查階段或是審判程序中逃跑並被通緝,依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會暫停計算,但該停止計算並非永遠,停止計算的時間為所犯之罪的追訴期的三分之一,舉例,如有人殺人未遂,該刑罰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為30年,停止時間為10年(30年x1/3),簡言之,該行為人至少要度過40年的逃亡,追訴期才會消滅;若是觸犯殺人罪,則無追訴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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