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過後,南部有商店業者,將民生物資提高到平常五倍的價格,疑似「哄抬物價」,而「哄抬物價」這行為除了公平交易法外,並沒有其他可處罰方式。
南部災區傳出有業者趁火打劫,塑膠水桶等民生必需品上漲五成以上的價格,更有業者利用災民急於清理家園的心理,將挖土機的出租費用調高一倍以上。
一位住在旗山鎮的陳女士表示,由於旗山目前仍處於停水狀態,為了要儲備飲用水,她到五金行購買塑膠水桶,沒想到一只三十公升的塑膠桶原本賣八十元,現在卻飆漲到一百二十元,整整上漲了五成以上。當她向老闆提出質疑時,商店老闆竟然說:「若是嫌貴就不要買算了!」還有腦筋動得快的商人,以運水車載著清水來販賣,每桶就要賣三百元,令人無法忍受。
另外,一位住在中華路的林姓男子表示,他的住家一樓遭土石淹沒,無法自行清理龐大的泥沙,因此僱用挖土機前來協助,沒想到其出租費用也從原本的三千元調高一倍以上,讓他當場傻住,還是國軍官兵緊急支援,才沒有被人敲了竹槓。災民表示,當地已經是災區,還要忍受商人趁火打劫,希望馬總統趕緊發布緊急命令,以法律制裁的方式,才能有效遏止此一風氣。
天災過後,南部有商店業者,將民生物資提高到平常五倍的價格,疑似「哄抬物價」,而「哄抬物價」這行為除了公平交易法外,並沒有其他可處罰方式。九二一震災之後之所以處罰哄抬物價列為刑事制裁手段,是因為當時總統李登輝先生宣布《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其中第11款前段規定:「因本次災害而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那緊急命令只限於九二一震災,至於莫拉克颱風後哄抬物價的行為,除非總統在頒佈緊急命令,否則無刑罰可以遏止這種趁災哄抬物價的人性貪婪面。
哄抬物價之行為,目前只能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違者將依同法第41條規定論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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