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正三讀通過,為「高科技產業」與「國防安全」佈下嚴密的法治防線
  • 台中地區-4/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立法院近期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以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是取得後使用、洩漏,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所得利益調整。另外,軍事用品的採購廠商,交付或提供產製地區來自境外敵對勢力的產品或服務,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罰金亦可視所得利益調整。

    法律評析

    防止我國高科技重要技術外流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任何人亦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此處,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將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且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倘若違反者,將面臨以下處罰,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有些案件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確保國防相關設施之安全

    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廠商,履約時不得交付或提供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產品或服務。

     

    若違反前條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資料來源:中央社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