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電子報報導,陳男去年赴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要求新的身分證不含家人姓名、役別、照片等項目,遭拒後提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看法:
一、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明白揭示隱私權受憲法保障,同時保障人民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而身分證是我國人民辨識身分及團體生活的重要文件,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若人民持身分證對外使用,通常會一併揭露全部個資。
二、身分證揭露的項目,應該是有助於達成辨識個人身分、效用,以及全國公益目的,另雖容許人民自行遮隱,仍容易產生爭議,尤其是證件資訊的正確性。
三、身分證中的父母、配偶姓名,即便可以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已違反比例原則,並不符合戶籍法授權意旨,且役別與辨識身分絲毫無關,同樣違反比例原則。
四、身分證上的照片、出生日期、出生地與戶籍地址,屬於社會上可以辨識個人身分的「必要」資料,並未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戶籍法授權意旨,仍要印載照片。
陳男主張:
根據釋字603號解釋,個資的隱私權及自主權受到憲法保障,而憲法法庭的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權,因此,他可在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國民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
戶政事務所主張:
陳男並未舉證自己符合免列印相片的特殊狀況,包括重病、身心障礙、顏面傷殘或植物人,不符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至於其餘項目則是戶籍法規定用來辨識個人身分的資料。
本案尚未確定,全案仍可上訴
引用自由電子報〔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與未滿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觸犯妨害性自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