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苗栗縣的譚姓男子為挽回舊愛,準備一束鮮花到宜蘭縣礁溪找前女友談判,演變成持汽油闖民宅潑灑,點火迫女方出面,還以尖刀架住對方,最後打算喝下鹽酸自殺,被警員制止,結束一場鬧劇。
家住苗栗縣的譚姓男子為挽回舊愛,準備一束鮮花到宜蘭縣礁溪找前女友談判,演變成持汽油闖民宅潑灑,點火迫女方出面,還以尖刀架住對方,最後打算喝下鹽酸自殺,被警員制止,結束一場鬧劇。66年次的譚姓男子,前天深夜11點多,獨自開車前往礁溪鄉找前女友楊姓女子談判,楊女為了避開譚某糾纏躲到林姓友人家中,不料譚某卻追至林宅,以手肘撞破落地窗後直闖而入,隨即在室內潑灑汽油。
據了解,譚某與楊女一年多前在網路上認識成為男女朋友,女方還因此前往苗栗,與譚某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但因譚某有暴力傾向,楊女無法忍受在月初要求分手。譚某因為演出這場激情戲碼,被警方依殺人未遂、公共危險等罪嫌移送。
該名譚姓男子得知女友躲至林姓友人家,用手肘撞破落地窗後闖入,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之後未經林姓人家同意,擅自闖進,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毀損的目的是為了侵入住居,毀損的部分屬於不罰之前行為,論以後者的侵入住居罪,即為足夠。
而譚姓男子闖進林宅之後,隨即在地面上潑灑汽油,甚至拉住林母,用手臂箍住林母脖子,之後往自己與林母的身上潑汽油。並且打算點火喝令林女一定要楊女快點出面,此部分涉及諸多罪名。首先點火的部份,因為他已經著手潑灑汽油,只差還沒點火,而隨時有可能點火,所以已經非單純預備行為,依據刑法第173條第3項依放火罪的未遂犯論處,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對於放火的部份,譚姓男子見楊姓女友下來之後,便沒有在威脅放火,而是用另一恐怖行徑:拿生魚片刀架住楊女及打算喝農藥自殺。所以譚姓男子為己意中止犯火行為,依據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犯,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至於譚姓男子架住林母在其身上潑汽油,打算與其自焚,以及架住楊女打算用生魚片刀威脅他們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拿生魚片要殺楊女,及潑汽油要與林母一起同歸於盡,此部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論以殺人未遂罪,而林母部分譚姓男子是自願中止,屬於中止未遂。而在楊女部分,是楊女逃逸之後,譚姓男子拿鮮花追出去,是見警察來時,趕快折返車內拿農藥打算自殺,所以如果當時警方沒來,譚姓男子可能就會繼續追殺楊女,自屬於障礙未遂,依一般殺人罪未遂犯論處,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報警處理恐構成肇事逃逸,肇事責任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