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新北市的一名人夫指控妻子,一年只洗一次澡,身上臭黑癬多到洗澡時會堵住排水孔,而且長期不刷牙只嚼口香糖,以至於兩人一年僅嘿咻一次,生不出小孩,他隱忍13年後訴請離婚,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夫妻倆確實在衛生習慣等方面長期意見不合,加上在工作、家務分配也有歧見,法院判准離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夫妻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得訴請離婚
當婚姻雙方當事人不願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卻又無法達成離婚協議而必須上法庭時,必需從民法第1052條尋找離婚之依據,而本條第1項是規定離婚的具體事由,例如虐待、遺棄、通姦等,但如果具體事由不明確時,並非不得離婚,而必須從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主張,何謂重大事由?是一個抽象的判斷標準,法院多是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沒有回復的希望,例如如果根本已沒有共同生活、經營家庭之可能,也不想維持、經營婚姻生活,而有難以維持婚姻的情形時,法院對於是否使雙方繼續維持婚姻的態度,早已別於一般人仍有的勸合不勸離的觀念,這種情形下大部分都可以獲得離婚的勝訴判決。最常被用到的請求離婚原因,就是以有重大事由而無法繼續婚姻關係,由無過失或過失較小之一方,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法官偏愛以重大事由判決離婚
法院對於適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日益普遍,從84年僅1.38%,離婚較為困難的時代,到105年時,法院以重大事由判離之比率已高達74.8%,而廣泛適用抽象離婚事由的情況下,也使得法官更容易判離,讓夫妻可以更有機會擺脫不幸福之婚姻,否則以長遠來看,讓這兩個人繼續維持婚姻也只是兩方都繼續痛苦下去,徒增怨偶而已,例如本所律師就見過法官以沉迷電玩等理由判准離婚。因為重大事由是一個較為抽象的判斷,而夫妻感情破裂的狀況相當多變,本案就是妻子衛生習慣糟糕到讓人無法忍受與她繼續生活,因此由無過失的丈夫提出離婚,法官認為,夫妻倆在衛生習慣方面長期意見不合,對工作、家務分配的看法也不同,兩人已分居二年,認定兩人婚姻破裂,判准離婚。
堅拒離婚反而是懲罰自己,放下是對雙方的解脫
實務上很多人不願意離婚,不管怎麼勸都不同意,例如以家庭完整、責任、過錯當作不願離婚的理由,但法律上或許可以用判決來決定夫妻離婚與否,但感情的破裂是法律無法彌補的,尤其經過司法訴訟攻防後,雙方互揭瘡疤,夫妻更可能已相互仇視,怎麼可能還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呢?現代婚姻觀已朝向如果夫妻真的不合適,放手離婚其實是一個較好的處理方式,著重的重點則是在小孩的監護和扶養方面,至於有些人可能會覺得是對方有錯,還沒得到賠償怎麼可以放手,但其實這些都是可以另外用損害賠償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來請求,婚姻關係告一段落後,雙方也較能理性坐下來討論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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